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批准
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子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批准
2
实施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承办)
3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4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
5
联办机构
无
6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国土资源厅窗口。
7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74
监督电话
0771—5595845
9
实施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且供地方案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
10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1
行使内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方案,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12
通办范围
无
13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4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批准需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法定形式;
;
;
;
;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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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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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17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应填写完整、准确;
;
、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资格认定材料的审查标准
,并同时提供原件由受理人员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
18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19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0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2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23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24
网上支付
/
25
物流快递
自取。
26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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