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丁香山书画院章程
第一条:单位名称:慈溪市丁香山书画院
单位地址:慈溪市三北大街古塘绿苑盛安阁
第二条:单位性质:书画院由举办者自愿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民办书画院。
第三条:办学宗旨: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繁荣慈溪文化,提高和促进幼儿、少儿书画素质为办学宗旨。
第四条:办学层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少儿书画培训为主)。
办学规模:6个班
办学形式:业余面授。
第五条:书院画资产的数额计:三十万元人民币,其性质为举办者投入。
第六条:业务范围:幼儿、少儿书法绘画培训。
第七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任期为三年。下届董事根据举办者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职责: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的规章和制定学校舍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第八条: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职权。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学校设校长一人,由董事会聘任。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校长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学校的法人代表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由董事长王利平同志书画院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
举办者出资:30万元;学校累积:。
书画院一经批准,举办者投入书院画的资产为书画院的法人资产,在书画院存续期间,由书画院依法管理使用,不抽逃出资款,也不侵占和私分。
第十四条:书画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六条:如果书画院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院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书画院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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