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为规范经营创收秩序,适应频道制要求,促进广告经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台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地经验,特制定本台的《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如下:
一、经营创收价格管理规定
1、每年10月底前,由各频道提报各自下一年度新的刊例价格、经营政策及最低折扣率,经监管部审核,形成新一年度刊例价格、经营政策及最低折扣率,提交台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频道的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监管部存档。
2、关于广告价格
①各频道独家战略合作伙伴的刊例价最低执行五折。
②各频道独家荣誉支持的刊例价最低执行五折。
③各频道的栏目冠名、特约、赞助的价格最低执行五折。
④各频道品牌广告刊例价最低执行3折。以下情况除外:全年宣传费用投放达到20万以上(以签订合同为准)的为大客户。大客户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必须按月实际投放量进行核算,;;;;。
自办栏目内的专题价格均为最低价,不再打折。
指定广告位置收费标准:指定头条加收20%,指定第二条加收15%,指定倒一条加收10%。
3、广告客户签订在各频道播出的合同,需附表以下内容:(举例)
播出频道
段位
规格
刊例价
折扣价
播出期间
播出次数
合计
新闻频道
《兰考新闻》前
10秒
600元
180元
-
30次
5400元
生活频道
《第一消费》
4分钟
1000元
-
1期
4000元
4、监管部全权负责审核所有合同的折扣率及回款情况,若发现监管部失职渎职,扣除该审核人员及部室主任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审核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监管部审核出现第二次失职渎职,扣除该审核人员及部室主任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部室主任和该审核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
5、软性广告管理规定
软性广告播出认定标准为:
播出内容包含客户名称、客户门面、地址、电话、促销优惠活动、价格等商业信息,符合其中的任意两条即可认定为软性广告;
(2)播出内容包含客户名称、客户门面、地址、电话、促销优惠活动、价格等商业信息,一周以内的任意一条或多条隔日出现的也可认定为软性广告;
(3)软性广告一律按频道开办的广告专题类节目标准收费。
二、广告合同签订管理规定
1、凡在本台发布所有广告业务、创收项目和创收定制栏目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各频道开展经营创收活动均需签订合同。监管部对其经营创收合同实行统一的广告电子软件管理,所有经营收入必须全部及时上缴台财务部。
3、签订合同前,业务员要验看客户的产品广告播放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客户名称应与有关证书上的正规全称相符,客户签字人必须是该单位的法人或其法人委托人并加盖客户的有效公章;如无公章的客户,须“本人签字生效”按下手印并留全客户信息,特殊行业要留身份证复印件(如招工、招商、招生等),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4、各频道所有创收必须使用台统一规范的文本签订合同,标准文本不能涵盖全部广告宣传内容的,可在附页中阐明,双方盖章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广告签订人、频道、广告客户或宣传单位、监管部各执一份。
5、签订创收合同或协议前,应先确认广告宣传形式及发布时段,监管部审查合同是否规范,以避免合同内容无法兑现。频道制改革后各频道一律不得签订跨年度经营合同,否则一律无效,并追究合同签订人的责任。
6、合同签订后,各频道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监管部,并录入广告管理软件系统统一管理。未签约、未审核和未录入软件系统备案的合同一律不予安排播出。
7、所签合同条款,要符合台创收政策和折扣规定。合同文本中的项目(包括客户名称、宣传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实收费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须逐项完整填写。所有正式签订的创收合同,必须统一加盖与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
“广告合同专用章”印章。
8、监管部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合同内容和创收金额的,各频道需注明变更原因,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提前2个工作日报送监管部,经台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终止原合同或另行签订新合同。
9、所有创收合同档案实行分类管理。作废合同不得撕毁或丢弃,必须交回监管部集中处理,无争议的经营创收合同留存期为5年。
10、因特殊原因签订广告合同后没有付款的,原则上不予以播出。如需播放,业务员和频道总监需出具担保书和回款计划,监管部初审后报经台长签字批准,监管部开具播出通知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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