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力心得体会
执行力,是一种做的能力,执行的能力。最早流行于国外企业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提高行政执行力。执行力的强弱,对于一个企业、一个政府,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那么,执行力的建设,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而言,又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作为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其执行力的强弱,关乎其领导的法院能否真正发挥职能和作用。可以这么说,有一批执行力强的法院领导干部个体,成为法院工作中坚力量,才能够造就一支以廉洁、公正赢得人民爱戴的法院队伍,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过程中,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的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对于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建设,我们拟从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特征、现状作一些浅要的分析,并就如何提高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谈一点浅见,供同仁商榷。
一、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特征
“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目前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是,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领导干部必然是在法院中行使组织、指挥、管理职能的人员,因此,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是指法院领导干部在组织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的能力。法院领导干部在一个法院内部,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院领导,一是审判部门负责人。法院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包含了院领导和审判部门负责人的执行力,其基本特征为四个方面。
。“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司法是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国家政权机构,其运作是政治的基本内容,政党就是为了影响、获取、维持国家政治权利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为实现政治组织的理想与宗旨,天生就肩负掌控司法机关的使命。实施政党政治的世界各国概莫能外,只是形式不同罢了。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把一部分权力交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成为行使这部分权力的主体,司法权成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构成了执政党对司法运作的一般原则。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因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是重大政治立场、态度和原则,必须鲜明。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不动摇是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执行力的政治原则,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与组织保证。
党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司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同步发展。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的大局,在执行力建设上,以维护党的执政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去发展,才能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与使命,维护好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实施人民代表大会下的“议行合一”制度,人民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主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法院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源于人民,人民性是法院的根本属性,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党的宗旨、科学发展观对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是人民法院司法目的之根本,既是出发点,又是归宿点。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才能实现人民司法高度的目的性。
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深化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规律性认识,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始终放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大局中来推进。在执行力建设上,理念始终体现民本,审判着力凸显民利,管理积极回应民意。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其内在精神落实在工作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越来越强烈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我国法院的职能与社会功能决定了其组成、职责与地位、司法权配置和管理运作方式都有一定的规则,所形成的一套司法基本制度,通过宪法法律进行了规制。我国宪法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制。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共同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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