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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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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由于立法不健全和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对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的缺失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了消极影响。目前,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制度作了较重要的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时,也给我们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带来不少挑战。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证人补偿;公诉工作;挑战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在特定情形下出庭作证的义务,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新增了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障、经济利益的补偿等相关制度,这些新规定对于保障被被告人合法权益、完善辩护制度以及改善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都将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新刑诉法的这些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出庭公诉等工作也带来诸多影响,对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新刑诉法中关于证人作证制度的新规定及评析
(一)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
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证据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在贯彻这一原则上新刑诉法有了新的进步,即第187条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集中情形,即:“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笔者认为,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仅仅是对应当出庭的情形作了规定,而且这集中情形范围相对较窄,因为总体上不出庭还是作为常态可以存在,也就是还是没有从根本确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就是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当然,新刑诉法规定的应当出庭的情形在我国现阶段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还是具有重要意义,也更具有操作性,符合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如果规定所有证人都应出庭作证,恐怕也确实不太现实,有的也显得没有必要。
(二)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未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致使出现了不履行法律义务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不正常现象。因此,新刑诉法在规定证人应当出庭的同时,也规定了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情况以及对不出庭证人的处罚措施,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条款的出台解决了一旦证人不出庭作证而法律无所作为的难题,但对于该条款如何理解和适用则是刑诉法正式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因为什么是正当理由,如何来判断理由的正当性,以及证人即便被强制出庭,如果在庭上拒绝作证又如何,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
(三)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
新刑诉法在对证人的保护上设置了更加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对象,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在保护对象上,新刑诉法61条、62条规定的保护对象仅限于本人和近亲属,这样一种规定,可能比较利于实践的操作,但是如果其他和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面临威胁,这种威胁也足以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是不是就不应该去保护了,比如证人的男(女)友、关系很好的其他亲戚等等。而且从国外立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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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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