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票据
结算方式
其他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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