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结、《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和合《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参见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单一前置机(含及直连前置机和间连单一前置机,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负责再贴现前置机及其客户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含部署在城市处理中心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以及和再贴现功能前置机,下同);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单一前置机(以下简称前置机,仅单一前置机仅部署在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可采用直连或间连方式接入,下同。指部署在参与者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前置机或单一前置机,下同);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
(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应用安全子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和应用安全子系统(城市处理中心部分)
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单一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单一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及单一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电票汇票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市场拓展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和业务操作岗(含RA录入操作岗)。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业务管理规定,设置法律合规岗。
国家处理中心还应设置数字证书管理岗。
单一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再贴现客户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部门和会计营业部门应根据再贴现业务处理需要,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员岗、数字证书管理岗以及其他相关岗位。
第八条业务操作岗和应用安全子系统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电汇票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市场拓展岗和法律合规岗;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和RA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系统管理员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查询系统运行状态
。
第十条业务主管(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除外)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
国家处理中心业务主管还应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
城市处理中心的业务主管还应负责审查证书绑定关系的真实性;
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负责用户审核、和证书管理数字证书的初始设定、变更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电汇票管理岗员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初始设定与异常管理,完成系统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承接等相关设置
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