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doc第29卷第5期
济宁学院学报
JoumalofJiningUniversity
2008年10月
文章编号:1004一1877(2008)05一戒X)91一戒】5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李丽
(中共济宁市委党校,山东济宁272100)
摘要: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此,各国对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
立法都1极为重视。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借鉴国外相对
成熟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结构和内容。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
制度,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占有
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国尽管在2001年((婚姻法》
的修订过程中,法定财产制的内容已有很大改进,
但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仍显示出了明显的滞
后与不足。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夫妻财产制是《民法典·亲
属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
善也是制定《民法典》的要求。为此,本文运用比
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
基础上,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完善进行
了初步探索。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概况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未以契约订
立,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建国后,我国
对《婚姻法》曾进行过3次大的立法活动,这就是
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
年对《婚姻法》的修订。在三次立法中对法定夫
妻财产制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夫妻
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当时采用的夫妻财产形式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
一般共同制,即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均为夫
妻共有财产。没有规定夫妻的个人财产权。
1980年《婚姻法》对此作了必要的调整,在夫
妻财产制的选择上,法定夫妻财产制由一般共同
制过渡到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采用婚后所
得共同制适应了我的要求,体
现了传统与发展的结合,既尊重了我国的传统习
惯,也适应了世界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
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首次增设了法定
夫妻特有财产制。修订后的婚姻法中,将法定财
产分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制的设立,使夫妻在婚前和婚后都能保
有财产上的一定独立性,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价
值多元、利益多元的时代特征和个体财产独立自
主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
第二,缩小了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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