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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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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企业提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
常熟市运管处负责本辖区“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负责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详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定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
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常熟市运管处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程序进行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按约定期限将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交通管理部门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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