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二、亲等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
概言之,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意义上亲属的特性
,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一般有三类:
婚姻缔结、自然人出生、收养
,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一)“亲属”在中国古代的释义
亲是本,属是末,属从亲生。
“亲”一般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
(二)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奴婢、妾、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认为家属。
《婚姻法》已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虽民间习惯上仍然沿用家长、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不同。此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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