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与法律适用——从一起税款滞纳金纠纷案谈起张峰振(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116)摘要:《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税款滞纳金定性为征税行为,并规定税款滞纳金纠纷必须复议前置。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滞纳金没有上限限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观点,值得商榷。税款滞纳金的设定和实施在实体上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程序上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适用上,《行政强制法》是基本法、特别法、新法,《税收征管法》是补充法、普通法、旧法,二者冲突时,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税款滞纳金的加处须符合其构成要件。教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税款滞纳金定性为征税行为,并规定税款滞纳金纠纷必须复议前置。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滞纳金没有上限限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观点,值得商榷。税款滞纳金的设定和实施在实体上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程序上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适用上,《行政强制法》是基本法、特别法、新法,《税收征管法》是补充法、普通法、旧法,二者冲突时,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税款滞纳金的加处须符合其构成要件。教关键词》;滞纳行为;怠报行为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7)01-0098-09收稿日期:2017-10-08该文已由“中国知网”(.cnk)2017年l1月2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本文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7M561740)的资助作者简介:张峰振(1971-)男,江苏沛县人,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一、问题缘起2017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①。这一修订思路承袭了修法前相关实务部门对于税款滞纳金的性质认识,并没有解决关于税款滞纳金性质及法律适用的争议。本文仅以税款滞纳金纠纷第一案作为研究对象,借以探讨上述诸问题。2017年9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民孙某(原告)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住房一套,房价502,261元。2017年8月该房产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同年11月14日,开发公司给孙某开具了购房发票,11月19日当孙某拿着合同和发票去徐州市产权处办理权属登记时,被告知按规定先缴契税才能办理登记。孙某随即到徐州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被告)设在产权处的窗口准备缴纳契税,被告要求其先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时,被告以原告“逾期776天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为由,决定加收滞纳金,故在纳税申报表上核定“契税5,02元、滞纳金1,948.77元”。原告对滞纳金不服,经争辩无果后,原告当天(19日)就缴纳了契税及滞纳金。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加处滞纳金的行为并返还加收的滞纳金及孳息。本案审理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①。这一修订思路承袭了修法前相关实务部门对于税款滞纳金的性质认识,并没有解决关于税款滞纳金性质及法律适用的争议。本文仅以税款滞纳金纠纷第一案作为研究对象,借以探讨上述诸问题。2017年9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民孙某(原告)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住房一套,房价502,261元。2017年8月该房产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同年11月14日,开发公司给孙某开具了购房发票,11月19日当孙某拿着合同和发票去徐州市产权处办理权属登记时,被告知按规定先缴契税才能办理登记。孙某随即到徐州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被告)设在产权处的窗口准备缴纳契税,被告要求其先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时,被告以原告“逾期776天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为由,决定加收滞纳金,故在纳税申报表上核定“契税5,022.61元、滞纳金1,948.77元”。原告对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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