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税款的滞纳金
如何计算税款的滞纳金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 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 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 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 滞纳金。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 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 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 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 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 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 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
《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 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 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 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 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我 们注意:
(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 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 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加收滞 纳金,重点是要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 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 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 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很 大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三)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 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可 以申报破产债权,但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的时间。所以,这个规定与“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有不同之处。
(四)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 应当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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