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旅游活动主体-旅游者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旅游者的概念性定义和统计标准定义;认识旅游者产生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认识旅游动机的形成过程、分类及影响旅游动机的主要因素。
本章教学重点
旅游者产生的客观条件
旅游者产生的主观条件即旅游动机
本章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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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结构
第一节旅游者的定义及统计标准
第二节旅游者产生的客观条件
第三节旅游者產生的主观条件
第一节旅游者的定义
一、关于旅游者的概念性定义
1876年,在瑞士出版的一部字典上,对旅游者的解释是:出于一种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进行旅行的人。
1933年,英国人F·W奥格威尔在其《旅游活动》一书中,从经济角度出发,指出:旅游者必须是具备两个条件的人。第一,离开自己的久居地到外部任何地方去,时间不超过一年;第二,在离开自己久居地期间,把钱用到他们所在的地方,而不是在其他地方挣钱。
我国学者马勇1998年在其主编的《旅游学概论》中,对旅游者的定义是:“以闲暇消遣为目的,或因学术、商务、探亲访友、疗养、宗教活动等原因,暂时离开常住地到异地逗留24小时以上的人”
二、关于旅游者的统计标准定义
(一)关于国际旅游者的定义
国际联盟的定义
1937年,国际联盟专家统计委员会对外国旅游者定义为:“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至少24小时的人”。其中,属于旅游者范围的有:
(1)出于消遣、娱乐、家庭和健康等原因而进行旅行的人;
(2)为了某种社会职责而出国旅行的人(如科学、行政、外交、宗教、体育等会议或公务);
(3)在航海环游途中停靠访问的人员,即使逗留时间不足24小时,也作为旅游者;
(4)为工商业务而出国旅行的人;
不能列为旅游者的人员包括:
(1)抵达某国就业任职,或从事任何营业活动者;
(2)到国外定居者;
(3)到国外学习,膳宿在校的学生;
(4)住在边境的居民越过边境到邻国去工作的人;
(5)临时过境而不逗留的旅行者,即使在某国境内时间超过24小时也不算作旅游者。
国际官方旅游组织委员会的修正意见
1950年,世界旅游组织的前身――国际官方旅游组织委员会在接受了国际联盟上述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点修正意见:
(1)在国外学习,膳宿在校的学生应列入旅游者范围;
(2)短期旅行者及过往旅行者不宜作为旅游者。
罗马会议的定义
1963年,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联合国旅行和旅游会议(罗马会议)又对上述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其主要内容是:
(1)把国际旅游者分为旅游者和游览者,又将两者统称为游客。
(注:游客――也就是中文泛指的旅游者)
(2)游客,指除开为了获得有报酬的职业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不是自己常住国去访问的任何人。
(3)旅游者(过夜旅游者),是指到一个国家作短期访问至少逗留24小时的游客。其旅行的目的是:其一,闲暇的消遣(包括娱乐、度假、疗养保健、学习、宗教信仰或体育运动等目的);其二,为了工商业务、探亲、公务出使或出席会议等。
(4)游览者(“短程游览者”或“一日游游客”),是指到一个国家逗留时间不到24小时的游客。
1970年,“世界旅游组织”(WTO)成立后,将这一定义作为本组织对纳入旅游人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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