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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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强化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为每一位学生成才找到最佳发展空间。切实做到让学生成才、让家长放心、让人民满意。根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按照学校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判定学生违纪的依据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绵阳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绵阳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绵阳中学考试规则》、《绵阳中学学生文明规范》、《绵阳中学学生一日常规训练要求》、《绵阳中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绵阳中学学生卫生要求》、《绵阳中学住校生宿舍公约》、《绵阳中学学生出入校园须知》、《绵阳中学学生佩戴校牌规定》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等法规。
第三条学生违纪视其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影响程度,给予在班级或学校公开检讨,公开批评,通报批评等或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察看期一学年);⑥开除试读(试读期一学期);⑦劝其转学或勒令转学;⑧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纪有下列情况者,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1、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
2、主动承认错误、担当责任及时改正。
3、主动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
第五条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差、不想承担责任或拒绝接受教育。
2、提供伪证、订立攻守同盟、隐瞒事实真相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
3、屡教不改、重犯或犯两种以上错误。
4、违纪后造成较大影响、情节恶劣。
5、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举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6、对调查人、检举人、证明人、师长等威胁报复。
第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生交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有关法律的学生,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要求,交于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非毕业年级学生在德育总结中操行等级不及格者以“试读生”处理,毕业年级学生在德育总结中操行等级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九条对受处分的学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明显,可以撤消处分,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留校察看”或“试读”的时间分别不超过一学年和一学期,在这段时间内,本人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明显,可以撤消处分或减轻处分,若在这一时间内并无改正错误的学生,呈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开除学籍。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再犯错误的学生,其处理采取逐步升级的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未撤消处分之前不得参与“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干生”等先进的评选,不得作为党、团组织的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受行政处分的学生党员、团员,由政教处报校党委、校团委,由党、团组织根据党、团纪律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警告处分适用范围
1、乱丢、乱扔、乱倒、乱吐,不接受教育,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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