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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明.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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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第二节证明对象第三节证明责任第四节证明标准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一、证明(proof)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二)特征二、证明与释明的区别三、证明的要素1、证明主体2、证明对象(待证事实)3、证明方法(证明手段)4、证明责任5、证明标准(证明要求)6、证明程序(证明的阶段)四、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1、证明主体不同2、证明对象不同3、证明手段不同第二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objectofproof)的概念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律事实(二)程序法律事实(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民事习惯、外国法律(四)专门性经验法则三、无须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自然规律及定理(四)推定的事实(五)预决的事实(六)公证证明的事实第三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的含义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通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法律要件分类说——凡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就权利妨害、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1)凡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例1:主张借款偿还请求权——a、借贷合同生效事实;b、出借事实例2:主张健康权(车祸)——a、侵权行为事实;b、损害事实;c、因果关系;d、过错例3:主张支付价款请求权——a、合同生效;b、交货事实(2)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就权利妨害、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权利妨害事实。如签订合同的被告限制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权利消灭事实。如上页“例1”,被告主张“已还”。权利受制事实。如上页“例1”,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民诉法》第64条并未解决证明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二)《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采法律要件分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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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