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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听证答辩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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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听证答辩状答辩人刘怀廉,男,汉族,1940年8月出生,退休职工,住永城市薛湖镇政府家属院955号。答辩人就再审申请人徐显军不服(2009)商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听证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2009年1月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答辩人2008年12月10日所述2003年就知道徐显军之妻刘秀真办理了涉案土地宅基证仅是一种猜测,而这种猜测又被后来的事实证明是错误的。首先,涉案土地所有权人薛南村民委员会给答辩人出具证明,村两委人员没有人经手为刘秀真办理土地使用证,申请表中的盖章签字栏没有主要领导签字。其次,2008年答辩人申请办理涉案宅基地的使用证时,无论是颁证人永城市人民政府,还是主管部门永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都没有告知答辩人,涉案土地已经为刘秀真办理了宅基证。所以,答辩人2008年12月10日所说2003年就知道刘秀真办理了宅基证是错误的。答辩人2009年1月起诉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答辩人具有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宅基地,是答辩人家的老宅基地,答辩人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永城市人民政府曾为答辩人办理了宅基证,仅凭这些,就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当然适格。三,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条件,请法庭驳回其再审请求。此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刘怀廉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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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