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标准,促进依法行政,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其他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由相关处室、单位以厅机关名义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公开办)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事项的落实。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类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不予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类型。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开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案件信息。
第十条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需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应对删除涉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信息主要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厅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公开的主体
第十二条厅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厅负责公开。
第十三条由厅机关为主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厅负责公开。
第四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以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告;
(三)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吹风会、记者招待会;
(四)福建省主要新闻媒体。
其中,“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于厅有关领导审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信息制作
公文类政府信息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制作,在公文拟稿时应在公文送审签发单上填写其“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之外的政府信息,如领导讲话、工作动态、声明、公示、部门概况等)应根据具体内容,按相应送审签发程序制作。
(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前要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公文类政府信息在核稿环节由厅保密办、公开办同步进行保密审查;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发布前,主办处室、单位应填写《拟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附件1),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送厅保密办、公开办会签;公开重大或敏感信息,应报厅领导批准。
(三)主动公开。经保密审查的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由制作处室、单位在5个工作日将纸质文件及电子版交省建设信息中心,由省建设信息中心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开。
(四)送交“两馆”。每月的5日和20日,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将期间印发的、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文档整理编号并交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应于当日通过交换或者邮寄等方式分别寄送省图书馆和省档案馆,并留存寄送单据。
第五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进行办理,其流程由登记受理、办理答复、立卷归档等三个环节组成,详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附件2)。
第十八条申请人向厅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收到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引导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3),要素如下: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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