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立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立综20 页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结〕算工程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等费用。
4、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建立费:指在住宅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立的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含小区绿化、道路〕建立费,以及经批准建立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立费。
5、管理费:指开发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合理支出的各项组织管理费用。管理费合理支出总额遵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指开发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期间为筹措资金合理支出的贷款利息。贷款总额最高按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70%计算,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实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三〕利润
遵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八条 以下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由政府担当的工程外根底设施建立费用;
〔二〕按规定免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按规定减免的经营效劳性收费;
〔三〕住宅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建立费用及其他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四〕开发建立〔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建立费用及其他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五〕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六〕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七〕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立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计入住房价格的费用。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工程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立的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工程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立〔经营〕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核算开发建立本钱并提出书面定价建议,遵照价格部门规定的表格填报经济
适用住房工程价格和开发建立本钱,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部门审定。
第十条 开发建立〔经营〕单位定价建议应供应以下材料:
〔一〕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书面建议;
〔二〕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工程根本状况表、基准价格工程构成审核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的立项、用地批文和规划、用地、施工许可证以及征地建立规划红线图、小区规划图〔含配套工程图〕等相关证明文件并附复印件;
〔四〕经济适用住房本钱状况,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建立费、贷款利息等开发建立本钱的证明材料及原始凭证,详细遵照《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本钱监审方法》的相关规定填报;
〔五〕开发建立〔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六〕价格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供应的材料。
第十一条 价格部门在接到开发建立〔经营〕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建议后,应刚好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查。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遵照定价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工程核定的,其工程中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当遵照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审核确认的标准计算。其中:对已开工建立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