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清朝文官制度.ppt中国古代清朝文官制度
清朝文官的法律渊源
在清代的法律渊源中,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当然是律和例了 在清代,律,就是大清律,例,就是条例。清王朝建立以后,曾于顺治四年(1647年)、雍正三年(1725年)和乾隆五年(1740年)分别颁布了《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三部正式的成文法典,最后定本律四百三十六条,附条例一千零四十九条。学术界比较一致地认为,大清律吸收了唐以后各朝大法的精华,是统治阶级成熟的意志的表现,自乾隆五年定本以后,至清王朝解体,不再有增损。而适应社会发展,不断作出调整并有发展有变化的是例,它不断得到增补,至同治年间已增加到一千八百九十二条。关于例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皇帝的诏令以及依据臣下所上的奏议等文件而作出的批示(上谕);二是从刑部就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并经皇帝批准的判决中抽象出来的原则。 在清代,习惯法和判例法也是审判机关处理案件时的重要法律渊源。《大清律例》是清代法律的主要渊源,不仅在刑事案件中几乎百分之百地得到了适用,即使在大量琐碎的民事案件中也是得到贯彻的,那种认为《大清律例》只是具文,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遵守的观点是不对的。同时,在清代,律是基础,例是补充,一般情况下,当某个案子呈送到审判官面前时,他首先适用的是律,只有在律文明显落后于形势发展或没有律文可适用时,才会适用例。
一、清朝文官的选拔
朝廷文官的来源有“正途”和“异途”之分。经过科考选拔的官员为正途,其他为异途。
1、科举
经过塾学堂读书的童生,通过童试,进入官学堂上学的读书人,叫生员,就是俗说秀才,就算走上仕途了。 在官学堂(有县学堂、州学堂、府学堂)学习的优秀生员,有机会被学政选拔为贡生,可到国子监进修。县学堂三年内,经过遴选优秀的,可以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乡试过关的叫举人。举人有进京参加会试的资格。进京参加会试,高中的就是进士。 进士还要上殿通过殿试,由皇帝亲点翰林(面试)。点了翰林,就留翰林院进修,叫庶吉士。只有点过翰林的官员今后才能担任吏部、礼部尚、大学士,登上仕途的顶峰。 经过国子监培训的贡生(叫监生)、经过两次会试不中的举人、未点翰林的进士、翰林院散馆(毕业)的庶吉士,都取得做官资格,只是资历不同,在吏部有登记。吏部可以根据资历建议任免职务。
清朝正式的科举考试
一、乡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地点在省城,由皇帝派的考官主持考试。考试分三场,一场三天,一共考九天。考的人很多,考中了,叫做举人。举人有名额的规定,各个省不一样,大体上100人上下,举人里面的第一名叫做解元。乡试的考试是在秋天,所以叫“秋闱”。乡试考试的第二年,就举行会试。 二、会试也是每三年举行一次,地点在北京。因为是由礼部主持,汇集天下的举人在北京考试,所以叫做“会试”。会试考试地点在北京的贡院,就是今北京火车站北面贡院胡同的地方,贡院现在没有了,但是贡院胡同这个地名还存在。考场房舍大约有九千间,一排一排的,房子很小,宽大约4尺多一点,进深大约3尺多一点,高5尺多一点,这么一个人一个小屋。墙的两面有砖托,两层,隔成板,下面这个板就做板凳,上面那个板就做书桌。墙上有一个龛,里边装上蜡烛,装上吃的,喝的,一场考三天,三场考九天,就在这个小屋子里头,进去之后封门加锁。 经过考试,考中了的,叫做“会试”,会试的第一名叫“会员”,取得会试的资格才能进行第三级考试,就是殿试。 三、殿试,殿试也是在北京考,通常在皇宫太和殿前考试,所以叫“殿试”,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朝廷的考试,所以也叫“廷试”。殿试考试是一天,开始在天安门前考试,后来在太和殿前考试,有时候也在保和殿前考试,地点经常变化。大部分时间是在太和殿前考试,太和殿前,康熙的时候,露天,每人一个小桌,没有凳子,站着书写,时间是在阴历的三月或者四月。乾隆的时候,就统一定在四月二十一举行殿试。殿试考的,结果取中了,就叫“进士”,进士分三等,叫一甲、二甲、三甲。一甲就是三个人,就是状元、榜眼和探花。前三名由皇帝亲自定,考官把参加殿试的考卷大约选出十份,送到皇帝面前,由皇帝最后点前三名,点出第一名就是状元,第二名是榜眼,第三名是探花,在科举考试的时候,连中三元是很难的。
科举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作用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推动社会的发展;开启了人性的进步;具有初步的立法功能。
2、承阴保荐 清朝高级官员过世、战死,他们的子弟皇帝可以恩准他们做官。 凡是在地方办理河工、军工、边防事务中有功者,地方主官可以保荐他们做官。明保由藩、臬、学三司参加共议,密保由巡抚决定。
3、纳捐 清朝在经济困难时还准许捐官。但级别有限制,前程只捐到监生。京官以郎中为限,外官以道员为限。捐官必先捐得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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