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
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请问:,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答:,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的观点错误。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请问:??。。。,反对是否有效?答:。。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为没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财产份额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案例四:甲公民、乙公民、丙公民、丁公民、戊公民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企业协议如下:(1)10万,8万,6万,3万,3万;(2)确定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3)。。在清算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1)。。(4)。请问:?2.。。。。。答:、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丁以劳务出资不妥;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有“有限合伙”字样。。理由: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合伙人自身的债务。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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