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防火门的产品分类、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木材或木材制口作门杠、门扇骨架、门扇面板的防火门。
2 引用标准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464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 5823 建筑门窗术语GB 5824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 5825 建筑门窗开、关方向和开、关面的标志符号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7633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 13685 建筑外门和风压变形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1368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J 210 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TJ 9 工业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3 术语、符号、代号
木质防火门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作门框、门扇骨架、门扇面板、耐火极限达到GBJ 。
5823的规定灰MFM。
4 产品分类、规格尺寸
产品分类按耐火极限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木质防火门表
规格尺寸木质防火门的洞口尺寸、构造尺寸应符合GB5824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材料
木材
a. 木材的选材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b. 木质防火门应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当受条件限制,除东北落叶松、云南松、马尾松、桦木等易变形的树种外,可采用气干木材,其制作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填充材料填充材料应符合GB5464中第7条的规定。
玻璃玻璃应采用不影响木质防火门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表2 木质防火门用木材的选材标准注: 1 I级品不允许有虫眼,II级品允许有表面的虫眼。 2 木质防火门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等缺陷时,应用同一树种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油制品,木塞的色泽和木纹应与制口一致。 3 在木质防火门的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五金配件五金配件应是经国家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的产品。
,必须启闭灵活(在不大于80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打开)。并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用于疏散通道的木质防火门应破例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即关闭的功能,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宜装锁和插销。
带有子口的双扇或多扇木质防火门或多扇木质防火门必须能顺序关闭。
、表4的规定。其安装要求应符合在206中有关规定。表3 木质防火门安装的留缝宽度
。且镶填不燃性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
门框及厚度大于50mm的门扇应采用双榫连接。框、扇拼装时,榫槽应严密嵌合,应用胶料皎接,并用皎楔加紧。注:在潮湿地区,I级品应采用耐水的酚醛树脂胶,II级品可采用半耐水的尿醛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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