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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7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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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原文】子曰:“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译文】孔子说:“有钱有地位,这是人人都向往的,但如果不用仁道的方式得来,君子是不接受的“
【直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道的最低要求:不违法、不犯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侵犯财产罪的危害性和整体特征,熟悉这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掌握此类犯罪同其他犯罪的界限,并了解对每一犯罪的处罚规定。
教学重点与难点:掌握下列犯罪的概念、特征和认定: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敲诈勒索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构成
(一)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关系
2、客观要件: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计算(略)
三、侵犯财产罪的分类
侵犯财产罪
占有型财产犯罪
挪用型财产犯罪
毁损型财产犯罪
抢劫罪
抢夺罪
聚众哄抢罪
敲诈勒索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节侵犯财产罪分述
一、抢劫罪
抢劫罪的特点
张君抢劫集团案主犯受审
张君抢劫案
自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间,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严若明、许军、李金生、秦直碧、全泓燕、严敏等人,在重庆、湖南、湖北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15人轻伤,2人轻微伤,,抢劫出租轿车5辆,有组织、有计划地制造了一系列骇人听闻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其中多次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重庆、武汉、常德等市繁华地区公然持枪抢劫银行、金店,开枪杀人。
张君抢劫案
张君及其同伙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手段极其凶残、狡诈,气焰极为嚣张,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
一审判决:14人死刑,2人死缓,2人无期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将被害人关在卧室后取得被害人财产行为人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案件:行为人趁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屋内之机,将屋门锁上、拧住或堵住,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知晓的情况下,非法拿走其屋外的财物,但并未对其实施胁迫或强力打击。对这类案件的定性,有的认为应定盗窃罪,有的认为构成抢夺罪,还有的认为属于抢劫罪。主张定抢劫罪的论者中,对是采用“暴力”方法还是“其他方法”抢劫,又有不同认识。其中,一种比较权威的观点认为,这类案件的实质是利用禁闭财物所有者或占有者的手段,使之无法保护财物,从而夺取其财物,但不属于抢劫罪“暴力”的禁闭。因为行为人并非是采用强行绑架、推拉等手段强力禁闭被害人,而是利用被害人在屋内的便利,关锁门窗将其禁闭,这属于抢劫罪“其他方法”的禁闭。如果把未对人身施加强力的禁闭视为暴力,则于暴力的涵义和人们的一般理解都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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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