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表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款: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10号)等规定,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
2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2.《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实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的变更或者职业介绍机构终止,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或者注销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政府《关于印发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2号)下放区县
3
行政许可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第二款: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企业(不含中央直属企业)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按下列办法报批:省属企业和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其他企业由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以下范围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省属注册的用人单位、省直部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在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泸市府发【2014】12号下放区县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4
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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