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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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第3-4条—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
1 该条原文由以下文字取代:
“第3-4条
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
1 不小于20000载重吨的所有液货船都应在两端装有应急拖带装置。
2 对于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
.1 该装置应能够随时在被拖带的船舶没有主电源时迅速启动,并容易连接到主拖船舶上。应急拖带装置中至少应有一个事先安装就绪,即刻可用;且
.2 船舶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都应有足够的强度,同时顾及到船舶的大小和载重量以及在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预期受力。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建造和原型试验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3 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和建造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2 在原第3-4条后插入新第3-5条如下:
“第3-5条
新装含石棉的材料
1 本条适用于本公约所涉及的结构、机电装置和设备所使用的材料。
2 对于所有船舶,禁止新装含石棉的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在旋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
.2 在有着火、腐蚀或毒性危险的高温(超过350℃)或高压(超过7×106 Pa)环境下用于液体循环的水密接头和衬垫;以及
.3 用于1000℃以上温度环境中的柔软且可伸缩的隔热组件。”
第43条—货船应急电源
3 ,删去“和”字。
4 ,将“马达”一词换成“马达;和”。
5 ,:
“.7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6 原第II-2章的文字由下文取代:
“A部分—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章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就本章而言:
.1 “建造的船舶”系指安放了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2 “所有船舶”系指在2002年7月1日之前、之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无论其为何种类型;
.3 无论何时建造的货船,一经改装为客船后,应被视为于开始改装之日建造的客船。
就本章而言,“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
.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已开始;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至少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2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对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XLV)号、(48)号、(57)号、(59)号、(60)号、(61)号、(63)(67)号决议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的适用要求。
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还应:
.1 符合本条第3段、;
.2 、;
.3 ;以及
.4 对于2000总吨及以上客船,不晚于2005年10月1日,。
3 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
所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这些船舶原先适用的要求。上述船舶如建造于2002年7月1日之前,通常应符合对该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要求,至少应达到该船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之前的同等程度。
对船舶尺度或乘客起居处所作实质性改变或大幅度增加船舶服务寿命的修理、改装和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对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要求。
4 免除
主管机关如考虑到航程的遮蔽性及航行条件,认为应用本章的某些特定要求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可对悬挂其国旗的个别船舶或某类船舶免除这些要求,条件是该船舶在其航程中距最近陆地不超过20海里。
若客船从事运载大量特殊乘客的特种业务,如朝圣旅客,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实施本章要求不切实际,可对此类船舶免除这些要求,但此类船舶应完全符合下列规定:
.1 《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所附的规则;和
.2 《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所附的规则。
5 适用于不同船舶类型的要求
除非另有明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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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