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
(1)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规章制度以及局的有关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专项辅助性账簿(如单位往来辅助账簿、工程专项辅助账簿、备查簿和卡片等,其
内容可由各单位视具体业务需要而定)。
(2)会计账簿由封面、启用表、目录、账页和封底装订而成。
1)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装订日期,涉及
外币业务的还应注明货币种类。
2)启用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编号、账簿页数、启用日期、经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和粘贴印花税票等内容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3)目录包括科目名称和所在页次。
4)账页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按顺序连续编定页码,不得跳页、缺号。账页一般应具备如下内容:账簿名称、总页和分页编号、科目名称、年、月、日、记账凭证的字和号、摘要、以及借方、贷方金额余额栏和“借或贷”、对账符号“∨”等内容;记载实物的明细账还应有反映数量增、减、
结余情况的内容。
5)封底应采用和封面相同质地的纸张。
(3)项目部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应每月进行一次。
(4)项目部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并向上一级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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