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时间:2010-6-22 [ 大中小] 浏览次数: 40 [ 打印] [ 关闭] [ 收藏]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76 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 年 5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 号)、《江苏省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劳医〔1999〕1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3 号),以及药品管理相关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指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定点资格,经公开招标定点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零售药店定点原则是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择优定点。
合理布局:指在居民集中居住区、集贸市场、街道(镇)所在地和其他便民地点设立定点药店。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连锁公司在同一街道(镇)定点药店的数量不能超过该街道(镇)定点总数的 1/2。
总量控制:以街道(镇)为单位,每 万户籍人口设 1 家点药店,原则上市区总量控制在 200 家左右,并根据行政区划变化、居住人口的增加等实际情况,适时增加定点数量,满足保人员购药需求。
自愿申报: 零售药店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并遵守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执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可申请定点格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择优定点:符合定点准入条件的药店,取得定点资格后,以置布局、经营面积、资金规模、药品品种数量、药品价格、管和服务质量等内容作为择优定点条件,以评分高者为优,根据定点指标,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定点。
第四条 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
无锡劳动局零售药店划卡新办法(精选)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