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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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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颁布的药品流通行业标准《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开展零售药店评级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依照《零售药店分级标准》(附录A)进行评定。
第三条零售药店评级工作,按照“政府指导、专家评审、药店自愿、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零售药店评级的结果由全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药品价格管理部门。
第二章 评级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零售药店评级的组织机构,分为全国和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两个层面。全国评级机构负责评定AAA级零售药店,省级评级机构负责评定AA级、A级零售药店。
第六条商务部为全国评级机构的指导单位。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组织成立零售药店全国评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组建评审专家库。
(一)全国评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为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其职责为制定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零售药店评级工作,对由专家评审的零售药店评级结果予以审定,并对省级评级工作进行指导。
(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人员联合组成,设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负责零售药店评级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省级零售药店评级机构可参照全国评级机构组成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设置,其指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评级委员会、办公室、评审专家库的名单应报全国评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鉴于各省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组织发展不平衡,全国评级委员会在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行政大区中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省级行业组织,授权其为大区评级分会(授权公告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上公布),负责承接本行政大区尚未建立省级评级机构的各省零售药店申请评级工作。(《行政大区评级分会省份划分表》见附件3)
第三章评级的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零售药店评级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办和经营许可的零售药店。按其经营形态,可划分为零售连锁药店门店和零售单体药店门店。
第九条零售药店评级标准,依照《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附录A《零售药店分级标准》进行评定。分级标准的评定内容包括:
(一)基础要求;
(二)药品供应能力;
(三)人员配备与培训;
(四)药学服务能力。
第四章评级的程序和方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零售药店对照《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附录A《零售药店分级标准》,按照标准中规定的条件,自愿申请相应的评定级别。
第十一条申请药店应结合自身为连锁药店或单体药店情况,分别填写、提交《零售连锁药店评级申请表》或《零售单体药店评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2,可从药品流通行业服务平台、商务主管部门/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下载、提交);此外,还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零售药店评级申请自查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七)悬挂“绿十字”灯箱照片。
其中,“零售药店评级申请自查材料”是指申请药店简介及对照《零售药店分级标准》各项进行自查达标的情况。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组织下属连锁门店统一申请评级,但应按照每个门店分别标明申请级别,并提交门店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省级评级机构;药店申请AAA级的材料应一式两份,也报省级办公室。暂无省级评级机构的地区,药店可报大区评级分会或直报全国办公室。
第十四条评级机构收到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受理的向零售药店发放受理通知书;对审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应予以说明,材料不全的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
第二节 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评级机构自下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参评药店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评级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并指定一名专家为召集人,对参评药店进行现场评审,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定级别意见。其中,对申请AAA级药店的现场评审工作由全国评级机构委托省级评级机构组织进行;暂无省级评级机构的地区,可由受理申请的大区评级分会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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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