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
摘要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日趋严重的犯罪问题的一个重大的新特点,就是被害人与犯罪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这一犯罪比例逐渐增大,在犯罪中,学者对犯罪者的研究比例远大于对被害人的研究,这样并不利于人们对如何预防被害进行研究,因此开始了从被害人和犯罪人两方面进行研究。在对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研究中,致害因素是个很重要的研究范围。在被害过程中或者是在预防犯罪中,防范措施都有着很重要的措施。文通过对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基本研究,为使被害预防更加切实有效。
目录
摘要 1
目录 1
一、致害因素的概念 1
二、被害人致害因素的分类与特征 2
三、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层次 3
三(一)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3
三(二)可以被指责的致害因素 4
三(三)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4
四、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性质 5
五、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功能 5
六、结论 6
参考文献 6
一、致害因素的概念
对于致害因素,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致害因素是指一切足以导致刑事被害发生的主观和客观、人为与环境、社会和自然等因素。而狭义的是指与犯罪人一方的“加害因素”相对的,这种是仅仅来源于被害人自身方面的易遭受被害的各种因素。张建荣:《论犯罪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学术交流,1999年第4期
致害因素可以从主观形态和外在形态进行分析,主观形态包括了过失、故意等无意识的被害,而外在形态包括“动态因素”和“静态因素”。动态因素比如表情、态度、言论、行为等,容易引起犯罪人情绪的大波动,静态因素包括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某些状态等容易引起犯罪人对被害人有仇恨心理的。
二、被害人致害因素的分类与特征
被害人的致害因素有两种类型,包括诱发性和易感性。
诱发性的致害因素是指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对犯罪实施加害行为具有推动作用,因而诱发其自身被害具有诱发作用的易遭被害的因素。他的特征是对于加害行为的实施,对于自身被害具有一定的激发和推动作用。例如在最近影响力很大的并已结案的药家鑫案件中,被害人张妙在被药家鑫撞到之后,药家鑫面对这个年轻的妈妈,认为自己将会进入无限的纠缠之中,因此将药家鑫产生了杀人灭口的行为恶念,遂将随身携带的刀无情的伸向了无辜的张妙。导致张妙死亡。而药家鑫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这个案例中,张妙本来是一对陌生人,却因为突然的一个车祸,将两人变成了被害人与犯罪人。
易感性致害因素又可以称为接受性的致害因素。他是指被害人在无意识状态下非自觉状态下所存在的,容易成为犯罪人所选择的侵害对象,或者是容易接收的,顺应犯罪人诱导的,从而使犯罪行为易于实施的环境的各种被害的因素。它的特征是易成为犯罪目标或者接受犯罪人诱惑,对加害行为的实时或自身被害具有条件的作用。例如在目前众多案件中,强奸案件、抢劫案件和拐卖妇女案件中的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就基本上属于该种类型。在强奸案件中,受害者的一些特征比如年轻、貌美、或者是独自一人在偏僻的地方。这就无意识的给犯罪人的犯罪一种诱惑。
三、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层次
致害因素的层次分为三层,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可以被指责的致害因素和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三(一)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在应当受谴责的因素中,被害人往往都是有过错的,间接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中和犯罪实施过程中,
论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精选)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