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问责规定
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部
2014年1月16日,《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领导干部问责规定》正式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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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
第一部分
问责范围、方式
第二部分
问责程序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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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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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度目的
以问责促改进:
加强对公司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促使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恪尽职守;
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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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度适用
公司各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
各级机关部门正副职及主要业务负责人
项目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
按
机构层级
按责任属性
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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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制度原则
总体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
2、实事求是
3、公平公正
4、惩教结合
5、依靠群众
6、依法有序
强调事项:问责与补救、改进同步进行。
在问责的同时,责任人应当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与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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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范围、方式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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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问责范围
公共问责事项:共18条。
各业务系统问责事项
办公人事企管审计系统
物资设备系统问责事项
商务系统
财务资金系统
生产安全系统
技术质量系统
市场营销系统
党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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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问责事项
1、所负责单位或分管系统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未完成签订的《领导班子成员岗位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个人分管范围年度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问责机构认为应当进行问责的;
2、不执行公司党委、行政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问责机构认为应当进行问责的;
3、因个人决策失误或乱作为,造成单位、项目利益受损或引发不良影响,问责机构认为应当进行问责的;
4、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问责机构认为应当进行问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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