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一、乡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的。
,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慢作为、乱作为照成损失的。
、涉及人民群众生产、安全、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提推诿扯皮,不及时办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平庸无为,对分管站所效能建设滞后、包片村队工作滞后、分管工作推不动不管不问,贻误工作的。
、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并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服务意识差,刁难办事群众;态度消极,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铺张浪费,致使群众不满意的。
,违反绩效考核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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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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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由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和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报纪检监查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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