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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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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施行的准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订、印发了《上海市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指导方案》,对本市基础教育机构贯彻《条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工作方案。
为做好本区基础教育机构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公[2007]17号)的要求,特制定《浦东新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条例》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需求为导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规范,以各单位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为抓手,推进新区基础教育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基本目标
通过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推进信息公开标准化,形成规范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页面布局,基本做到市、区、校三级信息类目结构的衔接,基本做到全区各基础教育单位信息目录编制的一致性、基本做到信息公开事项、形式的规范,以便于浏览和查询基础教育系统相关信息,形成基础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性、常态化。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息发布管理平台
我局依托“浦东教育”门户网站,建立统一的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发布管理系统,供各单位使用。
各单位如自身有能力,也可自行开发信息发布管理系统,但必须符合《上海市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页面规范》,在信息公开页面布局上也必须与市、区保持一致,符合规范。
(二)建立信息公开专栏
“浦东教育”门户网站开设基础教育信息公开专栏,与新区各基础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专栏建立链接。
通过“浦东教育”门户网站后台的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发布管理系统发布本单位公开信息的,各单位应当将生成的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页面与本单位网站做好链接。
各单位原先网站已开设信息公开或类似栏目的,应当做好相应调整。
各单位自行开发信息公开发布管理系统的,应当将信息公开专栏页面与“浦东教育”门户网站做好链接。
(三)统一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公开信息目录》统一设置单位概览、计划总结、单位业务、其它类四大类目。四大类目分别设置下一级类目。《公开信息目录》按照《上海市基础教育机构〈公开信息目录〉分类设置参照标准》设置。
(四)规范信息公开事项及内容要求
各单位根据《公开信息目录》确定信息公开事项。中小学重点做好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学生工作、教学科研等事项的公开。其他教育机构结合自身特点,重点做好社会和公众关注的事项的公开。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便民问答等项目,并探索重要事项事先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的工作。此外,建有网站的单位,应通过“校长信箱”、“网上咨询”等栏目,配合做好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尚未建立网站的单位应公布电子邮箱、热线电话,开展与公众的互动。
四、工作规范
(一)主动公开原则
应当公开的信息,都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发布。切实做好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梳理和公开,特别要加大梳理并公开社会和公众需求集中的信息。
(二)信息发布程序
落实信息发布部门、人员,认真做好信息内容、分类等方面的核实,做好信息提供部门、产生时间、上网时间、维护形式、审核过程等记录备案工作。明确单位领导对公开信息的审查责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积极探索将信息公开这一要素贯穿于文件(或其他信息材料)生成的全过程的做法,在文件审核和签发的同时明确信息可否公开,一经签发生效,即将可公开信息予以发布。
(三)信息更新制度
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做到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日常性事项按时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实现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的转变,从结果公开向过程公开的转变。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各单位要建立信息查错、纠错制度,杜绝失效或者错误信息的发布。
(四)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
做好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的各栏目相关内容的链接,做好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与本单位网站之间的信息资源整合、利用。在加强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的同时,各单位应继续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书面通知、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五)信息公开的监督保证
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评议反馈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实处。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由委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推进工作,教育信息中心做好技术支持。
各教育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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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