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企业
电子票据系统平台是由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端的电票信息
通过帐户所在行送达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转发到电票下一手
持票人的开户行及网银系统,因此,企业网银中的账号、开户行、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必须正确,同时,企业电票帐户所在行必须要
有 12位的大额支付行号,电票业务的操作才能顺畅。针对银行网
银的特点,我们整理了如下电票业务操作注意事项,希望对用网
银办理电票业务的各位有所帮助:
一、企业办理电票业务的前提是向开户行申请开通 U 盾版的
带“可转入、可转出”功能的网上银行、电票功能。具体需要做
好以下工作:
1、在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的银行网点开户(如已经开户,与
开户行确认一下该网点有大额支付行号的,此条可免;如果开户
行是没有大额支付行号的,请到该网点的上一级支行重新开户) 。
2、向开户行申请开通 U 盾版的带“可转入、可转出”功能的
网上银行(如果已经开通了网银的企业只要确认一下有“可转入、
可转出”功能即可)以及电票功能。
二、电票业务操作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情况以及解决问题的
方法:
企业网银部分
1、企业虽然开通了电子票据功能,但是做不了电票业务(包
括开票申请、票据签收、背书转让、贴现申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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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可能是: 企业网银没有开通“可转入、可转出”功能或者企
业网银中注册的组织机构代码号与实际不相符。
解决问题的办法:请开户行协助查询网银信息,银行将根据实际
情况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然后由前一手企业先撤回指令,再由
问题企业提申请补开通相关功能并设置好 U 盾授权权限或者按照
网银的管理办法调整好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2、出票申请人申请开票 - 银行审批通过并完成了主机开票操
作,但是收款人没有可签收票据信息。原因可能是: 收款人电子
票据功能开通有问题(如第 1 点所述)或者是在出票申请人申请
开票时已经选择了“自动提醒收票” ,但这一刻收款人没有开通电
子票据业务功能或所开通的电子票据功能不符合要求。
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票申请人先把“自动提醒收票”指令撤
回,等收款人电子票据功能确切按要求开通了以后,出票申请人
做一次“提醒收票” ,收款人就可以签收票据了。
3、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把电子票据背书转让出去了,但是对
方没有可签收的电子票据信息。原因有二:
一是背书人在背书时, 被背书人的开户行应该是 “XXX分行营
业部”的,却选择了“ XXX 分行”。由于“ XXX 分行”没有组织机
构代码号(通常分行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都分配给了 XXX 分行
营业部),只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因此,电子票据信息通过人行
系统平台退回了原背书人的开户行。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 背书人重新背书,选择正确的被背书人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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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被背书人的开户行只有组织机构代码号,但是没有大额
支付系统 12 位的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号与 12 位大额支付系统行
号同时具备的网点才可以办理电子票据业务(包括开票与收票) 。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 被背书人在组织机构代码号、大额支付
系统 12 位行号双齐全的网点重新开立账户并开通网银、 电子票据
功能。
4、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功能模块申请签发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出现如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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