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市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制度,依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科技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考评),是指对市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既定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科技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学事业费支出中的专项资金项目和其它科技专项等。
第四条科技项目考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重庆市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与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年度项目指南及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科技计划任务书(合同);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九)科技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科技项目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科技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一)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的合理性、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二)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等。
第三章科技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科技项目考评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组织,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实施。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九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科技项目考评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项目绩效考评计划,对本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的实施可以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经过市财政局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成立包括评估咨询专家、科技专家在内的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组,制定考评工作方案,确定考评指标和考评方法,下达项目考评通知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考评工作要求报送基础资料和数据报表及《重庆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逾期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项目,视为项目绩效目标没有达到;
(三)考评工作组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基础数据核实工作;
(四)考评工作组对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考评结果,按规定撰写《重庆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五)进行绩效考评工作总结,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将考评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科技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根据科技项目考评结果,对绩效优良的项目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对绩效差劣的项目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等方式予以警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考评的相关信息将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考评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范本)
附件1:
重庆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考评)行为,提高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3〕28号),结合我市科技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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