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和《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的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从事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等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征收,征收渔业资源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五条 渔业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渔业方式、作业水域、渔具渔法等确定,渔业资源费按年度征收,由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持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缴纳;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不依法缴纳的,捕捞许可证即行废止。
第六条 在自然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业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利用簗子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万元;面积在5000亩以上至1万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7000元;面积在2000亩以上至5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4500元;面积在1000亩以上至2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2500元;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800元。
利用簗子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8000元;面积在5000亩以上至1万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5500元;面积在2000亩以上至5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3500元;面积在1000亩以上至2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2000元;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500元。
利用簗子在其他自然水域作业,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6000元;面积在5000亩以上至1万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4000元;面积在2000亩以上至5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2800元;面积在1000亩以上至2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800元;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200元。
(二)使用网箔作业,每趟在500米以内的,年征收金额为2000元;超过500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5元。
(三)使用张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2000元;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1500元;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800元。
(四)使用拖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5000元;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4000元;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3000元。
(五)使用三层挂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1000元;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600元;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300元。三层挂网每趟标准为300米,超过标准的,每超过50米(不足50米的按50米计算)加收每趟年征收金额的20%。
(六)使用单层挂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500元;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400元;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 300元。单层挂网每趟标准为600米,超过标准的,每超过50米(不足50米的按50米计算)加收每趟年征收金额的10%。
(七)使用明水拉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 1500元;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 1000元;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600元。明水拉网每趟标准为300米,超过标准的,每超过20米(不足20米的按20米计算)加收每趟年征收金额的10%。
(八)使用冰下拉网、铁脚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分别为1000元和800元;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分别为600元和500元;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各为300元。冰下拉网、铁脚网每趟标准为300米,超过标准的,每超过20米(不足20米的按20米计算)加收每趟年征收金额的10%。
(九)使用围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2000元;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1500元;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1000元。围网每趟标准为300米,超过标准的,每超过20米(不足20米的按20米计算)加收每趟年征收金额的10%。
(十)使用食钩、卡子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盘年征收金额为600元;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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