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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黄岩东魁杨梅”、“黄岩枇杷”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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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黄政办发〔 2011〕 12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用, 加快 “黄岩名果 ”计划实施, 规范 “黄岩东魁杨梅 ”、“黄岩枇杷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范围(一)黄岩区范围内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水果专业合作社。(二)拥有自己注册商标或已申报注册商标的种植大户或销售大户。(三)市级、省级规范性合作社、获得过区级、市级、省级名牌的合作社。(四)具有独特品质新产品、注重品牌创建的其它单位。另外,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商标注册人应鼓励其使用。二、实行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证明商标 “五统一 ”管理(一)统一实行 “双商标 ”使用制度,即证明商标使用人在使用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证明商标时,必须同时使用自己单位的产品商标,以便区别不同的证明商标使用者,利于证明商标使用者之间竞争和自有品牌创建。(二)统一使用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证明商标章程规定许可使用质量标准,证明商标使用人在产品生产和销售中,其品质标准不得低于证明商标章程规定许可使用质量标准。(三)统一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积极鼓励符合使用条件的农户、农业合作社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使用证明商标。(四)统一包装,为加强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证明商标标识的使用管理,避免证明商标标识出现混乱,由证明商标注册人区果树技术推广总站统一设计产品包装。证明商标使用人对产品包装主体部分不得擅自改变,对确有必要改变的,须报证明商标注册人区果树技术推广总站同意。(五)统一以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证明商标为核心的品牌宣传,扩大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三、引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使用 “黄岩东魁杨梅 ”、“黄岩枇杷 ”证明商标“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证明商标使用过程中,推广 “农业龙头企业 +农户 ”的发展模式, 实行生产、 销售企业化。充分利用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市场开发上的优势,科学化、规范化运作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证明商标。通过大力发展农业合社,在自愿基础上,动员鼓励农户组建合作社, 统一为农户开展培训, 提供技术、 优质品种,统一使用 “黄岩东魁杨梅 ”、“黄岩枇杷 ”证明商标, 联结农户,形成规模,加快我区果业向产业化发展。四、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者必须维护产品的特有品质,确保产品质量证明商标使用者不得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果品和从黄岩境外调入的果品上使用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将 “黄岩东魁杨梅 ”、 “黄岩枇杷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出借、 出租、 转让; 确保证明商标不流失、 不失控、不倒卖、不馈赠。违反规定的撤消其《黄岩东魁杨梅、黄岩枇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五、 加强部门合作, 依法保护 “黄岩东魁杨梅 ”、“黄岩枇杷 ”证明商标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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