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约谈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食品安全论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约谈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各方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约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食品生产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约谈的范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约谈:(一)食品生产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二)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食品生产者,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四)监督抽检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取得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六)食品生产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三、约谈的主要内容(一)通报约谈原因、目的等事项。(二)了解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四)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五)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四、约谈的方式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现场约谈等方式进行。五、约谈工作分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约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主持进行,必要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主持约谈。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时可邀请监管部门其他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参与约谈。六、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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