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医院复核实施方案
爱婴医院复核实施方案
一、复核对象、标准和周期
二、复核程序
三、组织实施
一、复核对象、标准和周期
复核对象
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参加
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保留原称号
复核标准
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
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复核周期
各省(区、市)每3年一次
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时间安排
自评估与申请
逐一复核与上报
抽样复核与上报
抽样复核与上报
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医疗机构
2014年7月
县(区)级卫计行政部门
2014年9月
地(市)级卫计行政部门
2014年12月底前
省级卫计行政部门
2015年3月底前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
2015年4月底前
二、复核程序
(一)机构申请
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
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和复核申请。
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
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
(二)县(区)级逐一复核
接到医疗机构复核申请1个月内
复核不合格,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申请
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终止本轮复核资格
复核工作结束1个月内,上报复核报告
二、复核程序
(三)地(市)级抽样复核
接到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
随机抽样比例不低于该县应复核总数的20%
不合格者,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复核
抽样复核合格率达100%的县(区)参加省级复核
抽样复核结束后,上报复核报告
二、复核程序
(四)省级抽样复核并公布
接到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
随机抽样比例不低于该地市申报总数的5%。
不合格的机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复核。
省级抽样复核合格率达到100%,视同该地(市)报送的爱婴医院全部合格。
抽样复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报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
二、复核程序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抽样核查
督导检查
暗访
第三方评估
汇总、公布
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二、复核程序
鼓励创建
程序参照复核程序
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复核和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实施
爱婴医院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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