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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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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依法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制度。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规章】2010年12月31日起修改施行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审批条件: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对象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范围为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六、申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申请材料是:(一)书面申请;(包含项目的用地位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转让情况。双方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按规定年审《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证明。(三)双方签字盖章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按内容要求填写好“授权委托书”)(四)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书(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原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用地转让提供);(五)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如没原件,需先登公告注销)(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复印件;(A、属出让土地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宗地图必须有国土局骑缝章,如没有骑缝章,须盖国土局章确认此图为该土地证的附图)(七)转让土地属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确认书”和批准转让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土地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八)如用地坐标不详的需实测现状,并提供有界线坐标的实测成果;(须加盖国土局确认公章)(九)市规划局已收到的执行法院送达的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裁定提供)(十)裁定给新单位(或受让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年审)复印件;(法院裁定提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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