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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婴儿财产权的保护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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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婴儿财产权的保护探讨.doc:..未出生婴儿财产权的保护探讨未出生婴儿由于没有民事主体能力,其权益保护往往受到忽略。而近年由于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因未出生婴儿的权益受到损害而请求诉讼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本文主要针对未出生婴儿的财产权做以论述,期待能引起法律同行的关注,并推进关于未出生婴儿权益保护的立法尽快完善。关键词:胎儿;财产权;法律保护D923;D922183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19-02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维护个人权益方面表现出来的作用日益明显。而近年来,随着民事纠纷案件的逐年上升,有一类特殊群体受到了广泛关注,这就是作为生命发展的必经阶段的胎儿,其权利的享有和保护存在着诸多争议。各个国家对胎儿能否作为权利主体,是否享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立法不一,目前较为完善的只有英国形成了专门、系统的法律来进行约束和保障。但随着法律观念的不断深入,人们运用法律的手段不断加强,因胎儿权益引发的赔偿诉讼不在少数,而损害胎儿利益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胎儿利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对胎儿的权益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立法加以完善,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也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本文从未出生婴儿财产权的角度,论述了未出生婴儿应享有的权益,并提出了可能出现的问题,为胎儿利益实现完善全面的法律保护提供借鉴。一、不同法系中胎儿财产权的差异(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通常采用列举式立法模式,注重对胎儿财产权益的保护。《罗马法》中认为,未出生的胎儿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但它是成长为人的必然阶段,保护其权利是保护出生后权益的基础,因此要将未出生的婴儿与初生儿一样对待,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德国民法典》中也对胎儿的民事权益进行了保护,但不同的是,其采取个别的保护主义,即在某种特殊情形下,未出生婴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国民法典》与德国类似,也采用个别的保护主义,认为诸如继承权益、受遗赠权益等未出生胎儿享受此类民事权益,但否认其他权利能力。《日本民法典》中就未出生婴儿的继承权益、受遗赠权益以及因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等都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胎儿就继承视为已出生”,同时也针对胎儿在出生时为活体或者死体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约束。(二)英美法系英国通过了《生而残障民事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唯—部保护胎儿权益的立法,但其中对财产权的相关约定并不明确。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对于立法没有统一的规范,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案件都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胎儿所拥有的财产权,没有统一的稳定的司法解释。二、我国法律中胎儿财产权的保护现状(一) 立法状态我国法律在《继承法》和其解释中明确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在受遗赠权的问题,未出生婴儿的权益也得到了民法的认可,但法律中并未对此作为明确约束,只是通过《继承法》的精神加以贯彻。(二) 存在问题从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来看,除《继承法》中对胎儿权益做了规定以外,其他的法律基本没有提及此概念,因此对于未出生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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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9 KB
  • 时间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