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商务局行政处罚类清单
序号
对何种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备案登记的
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阿荣旗商务(粮食)局
2
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阿荣旗商务(粮食)局
3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索要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阿荣旗商务(粮食)局
4
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允许流动销售散装酒。
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阿荣旗商务(粮食)局
5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阿荣旗商务(粮食)局
6
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阿荣旗商务(粮食)局
7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阿荣旗商务(粮食)局
8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警告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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