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责任事项
:发现未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规定》
第二十二条会展的主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展名称、主要内容;
(二)会展的起止时间、会展地点、收费标准;
(三)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银行帐号;
(四)须经审批的会展,应当公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
(五)会展备案机关的备案号。
第二十三条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与会展内容不一致。
向参加同一个会展的参展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变更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参展单位,并在5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8)6203863
商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责任事项
:发现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规定》
第十九条举办会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备案:
(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30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举办除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0日内向举办地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涉及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会展,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工商、卫生、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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