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代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通过对代理制度的讲授,使学生对代理的各项制度有较为全面的掌握,要求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正确运用代理制度判断代理行为的效力并能处理相关案例。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是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代理权的行使、消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难点是滥用代理权、委托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理解和运用。
代理制度源起于罗马法后期,后为德国法所继受,从17世纪开始,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
代理制度的意义:
1、能够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以充分实现;
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言,该制度可以扩张当事人自由意思所得以处断的社会事项的范围;
就法人及其他组织而言,则可以克服其活动地域和自身性质的限制。
2、弥补和扩充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制度可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
3、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4、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广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狭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直接代理、显名代理。
直接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这一效力被称为“直接”,是指:代理的效力是由自身发生的,不需要由代理人通过一项特别的行为将行为效果转移给被代理人。
也就是说,某人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就可以直接因该合同起诉被代理人,反之,也可以为被代理人起诉。而代理人虽然实施了法律行为,但是他不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
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在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首先是在行为人那里产生的,然后必须通过其他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或者免除)将法律后果转移给另外一个人。
广义的代理则可定义为: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代本人为法律行为,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人。
大陆法系民法,如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采狭义概念,所称代理,仅指直接代理,而不包括间接代理。
英美法系,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系采广义概念,其所称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直接代理
《合同法》及《中国民法典总则草案建议稿》则改变这种作法。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实际上就是间接代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通过对代理制度的讲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