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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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7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法律援助提供组织保证,并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
(八)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一)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五保户、贫困户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生活救济的;
(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
第九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仲裁;
(五)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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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