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规划局 2002年7月19 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地块控制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六章 绿地控制第七章 特殊用地第八章 市政及管线第九章 附则附 录 名词解释附 录 名词解释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图一: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图一: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侧布置) 图二: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图二: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侧布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制定本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 按其主要a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 (三)工业用地(M M); ); (四)仓储用地( (四)仓储用地(W W); ); (五)对外交通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 T); ); (六)道路广场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 S); );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U); ); (八)绿地( (八)绿地(G G); ); (九)特殊用地( (九)特殊用地(D D)。 )。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区未达到1000 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 2000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积小于2 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二》)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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