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注销(含分所注销)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注销(含分所注销)事项类别公共服务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收费标准不收费申报条件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申报材料1.《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申请注销登记表》、注销申请书(向省司法厅);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意见;分所注销应提交本所决定停办分所的意见;(含分所)终止的证明材料。;;;、印章、业务档案已移管、处置完毕的证明;→审核→签报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即办办理机关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司法局窗口受理地址莆田市政府对面莆田市政南广场D楼办理时间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联系人黄国春、陈敏、王洪辉、郑慧嫔联系电话0594-2650563,2630316监督电话0594-2658556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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