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
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编稿时间: 2009-12-28 1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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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服务项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承办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行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259 号令)。
办事程序:
1、受理:用人单位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要求提交年
审材料。
2、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送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审核。
3、盖章:符合条件的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盖上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用章。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提交材料:
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
2、交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材料,
3、劳动用工、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就业培训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材料,
5、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改正落实情况材料。
二、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1、登记立案。受理投诉举报后,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定有违法事实,符合投
诉范围,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 决定
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如需了解
有关情况或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3、处理。在处理前,责令用人单位改进,可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对需要追究法
律责任的案件,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4、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和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5、送达。处罚(处理)决定书自作出之日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取
1、填写《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中甲方为建筑施工
企业,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申报检查表 1 份,此表应加盖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
4、银行进帐单原件与复印件。
5、施工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6、已在建但未及时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还必须提供已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及相
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7、由施工单位按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帐户,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 15%存入保
障金,工期超过 6 个月的项目,按 6 个月的工期 15%存入首付保障金。根据《株洲市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精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现行标准下调
50%。公布之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施。
8、建设单位、 中标建筑施工企业如原有项目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 特别是被投诉举报,
并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的,必须先支付原拖欠的民工工资,才能准予办理。
9、工资保障金帐户资金支取,必须由承建单位造具民工工资发放表,按工程进度支取,不
允许支空,须保留帐户资金的 30%。
责任编辑: 不详
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指南
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编稿时间: 2010-08-27 09: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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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指南
(经办处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28 号)
2、《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65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5 号)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
5、《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 45 号)
6、《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63 号)
7、其他行政执法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受案条件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
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对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其代表投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
为举报人保密。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 2 年内的;
(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 3)属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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