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
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对立日益尖锐,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石油危机及其引发的全球性滞胀、温室效应、沙漠化、公害病的蔓延、大量生物的灭绝、粮食生产的大幅波动等种种困境迫使人类必须反思原来的增长范式。早在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中,就已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受联合国环境与开发署(UNEP)委托,在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的支持和协助下制定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首次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于1981年推出的另一份具有国际影响的文件《保护地球》中,对可持续发展概念所下的定义是:“在改进人类生活质量的同时,不能超过支持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提出的名为《我们共同的未来》(mon Future)的报告中,“可持续发展”概念得到进一步强调和完善。其中,以下方面得到了强调:重大决策有效的公众参与、提供解决不和谐发展所引发的紧张局面的方案、重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以及促进贸易和金融的稳定等。该委员会还号召产业界承担社会责任,在制定公司政策时务必遵守经营所在国的法律及有关规定。五年之后的1992年,可持续的原则成了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一个全球性的政治议题。开始成为各国的共识。
根据这一理念,环境保护和长期经济发展并非互不相容,而是相辅相成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醒人们,除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外,还必须考虑社会的因素和对环境的保护,换而言之,可持续发展无非是在要保护并改善自然环境、达成社会平等和实现经济发展三个方面实现动态平衡。将可持续发展用于企业经营中,无非是要在企业经营中实现以上三者的平衡,除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外,它至少应该包括社会和环境两个重要方面:前者的基本价值观是公正待人(treatingpeople fairly),包括在工资、薪酬、工作时间、健康和安全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规定,不得使用童工,不得强迫他人劳动,雇员拥有结盟和集体谈判的自由(如组织工会等),保护雇员的个人隐私等;后者是保护环境(preservingtheenvironment)。这实际上正是过去几十年来学术界所讨论的“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hy,简称CSR)的基本内容。企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且在上世纪50年代早期就已正式提出(Bowen,1953)。着名的货币主义者弗里德曼否认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在他看来,企业唯一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Friedman,1963)。然而,正如可持续发展理念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一样,随着消费者环保意识、权利意识、公正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弗里德曼式的“唯利润论”表示怀疑,开始认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不难发现,企业的成功不再仅仅取决于传统的独立于社会期待的股东价值和顾客忠诚。投资者之外的压力集团,包括政府、媒体、企业合作伙伴、公民社会和消费者正在重构新一代的企业管理,从而在不断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中的体制缺陷
十多年前,我国政府就已认识到必须改变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和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经济增长方式,并采取了包括环保风暴、强化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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