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制度和西方议会制的比较研究
在当今世界政治生活中,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已逐步得到普遍认可,成为人们对于
心中理想社会的普遍共识, 实行民主更是成为了一种世界性潮流。 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
资本主义国家无不宣称自己是民主的国家。 民主理论家们又普遍将民主区分为两种: 一种是
古希腊和罗马城邦时期实行的由全体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直接民主制; 另一种是
从 17、18 世纪开始沿用至今的由经公民同意选举出的极少数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替代人们
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间接民主制。其中,间接民主又被称为代议制民主。
代议制在当今民主国家中,西方国家叫议会制度,我国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两者都
是由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的国家机关, 通过它们的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管
理,行使管理国家事物的权力。 这两种间接民主形式, 都体现了人们崇尚民主自由反对封建
专制的价值追求,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创新。
一、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度同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世界
政治文明建设的伟大成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是在结合我国自身国情的基础上, 吸收西方
代议制国家议会制度中合理的精华部分而进行创新和发展的。 从这个意义上看, 人民代表大
会和西方国家议会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都是标准的代议制机关,都是通过民主选
举产生的代表机关, 作为公民参政议政、 管理国家大事的场所和机构。 议会的代表绝大多数
来自基层, 多由公民选举产生。 选举是实现代议制度的必然前提, 没有选举制度, 作为实现
民主基本形式的代议制度也就不存在了, 选举制度的运行状况, 直接影响代议制度的构成和
功能状况。概言之,选举制度是代议制度存在的前提。 [1]
第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都不同程度地行使国家权力,具有相类似
的职权。两者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即制定、修改、通过、废止法律和法令的
权力。 这是议会的传统权力, 也是议会发挥立法功能的主要原因; 对政府和社会都有广泛的
监督权,政府要对议会负责,受其监督,参加议会的代表均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
质询权、调查权等; 对国家预算等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 决定,具有财政或其
他重大问题的决定权;都有对政府、法院中高级人员的选举或任命权,具有人事任命权。
第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西方国家议会的议员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权利和义
务。在权力方面,我国的人大代表和西方国家议会的议员,都有提案权,审议、讨论和表决
权,都有质询权、言论免责权、司法豁免权和生活保障权。在义务方面,两者都有必须为选
民负责,都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和工作纪律, 都必须出席机关的会议并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不同之处
同为代议民主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议会制度,由于其历史文化背景、国情以及
社会意识形态的差异,二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涵上都存在巨大差异。认清两者区别所在,
有利于我们学习并借鉴西方国家议会制中进步的精华的部分, 使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
加完善,在国家和社会各方面更能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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