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四
,承运人将其装于甲板上,但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因航行中天气恶劣,有一部分货物落人海中。当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称该货物属于甲板货,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拒绝赔偿。问承运人能否这样做?
答:分析要点
承运人不能这样做。按照运输行业的规则,提单中除非有记载,否则货物应装在船舱中。
: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装运日期为“7月11日”。
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银行接受单据并付款。
请问:(1)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什么?
(2)此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哪天?
答:分析要点
(1)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四十条b款规定,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例十分清楚地表明,该批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
(“Zhuang He”号船)并经同一路线运输(“018”航程),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Kobe”)相同。据此,没有分批装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九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例中的100公吨红小豆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没有超过105公吨的上限。所以,银行不能拒付。
(2)此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7月17日。
,由于海湾战争,货轮于途中被扣。同规定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我方在提货不着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请问:(1)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为什么?
(2)如我方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则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答:分析要点
(1)偷窃、提货不着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价值赔偿。本案例中,货物是由于海湾战争而致使货轮于途中被扣,因此不属于因偷窃或其他不明的原因导致的提货不着。所以我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
(2)交货不到险是不论何种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开始,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付的,保险公司负责按全损赔偿。如我方投保的是交货不到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我方只能在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
6个月内交付时,才能向公司索赔。即如果按正常情况,该批货物应该于3月1日抵达目的港,则从3月1日起算,如果6个月内该批货物仍没有交付给收货人,则从9月1日以后,我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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