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进机构改革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战略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当前,国务院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取得了重大成果,必须抓住有利时机,适时进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这不仅有利于同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保证政令畅通,而且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此,现就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地方机构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目前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基本框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宏观环境的限制,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虽经多次改革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是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政事、政社不分,一些应由社会自我管理或主要由社会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解决的问题,也由政府部门包揽起来,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
三是政府部门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造成一些部门、地区、行业之间的分割和封锁,加剧了部门、行业和地方的保护主义,阻碍了公平竞争和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
四是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庞大,职责交叉,人员臃肿、结构不合理,财政负担沉重,尤其是贫困、边远地区的财政更是难以为继。
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不仅滋生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助长贪污腐败和不正之风,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直接妨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下决心进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精兵简政,裁减冗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按照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要求,结合地方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和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人力资源状况,制定具体方案,进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在实践中补充完善。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逐步由行政手段管理转向依法管理;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监督,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三、职能转变和部门调整。
省一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区域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社会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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